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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2018/06/26 10:07:59  作者:  来源:衡水学院审计处  总浏览: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衡政字〔2015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等会议、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我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三届六次全会要求的标准,合理配备政府法律顾问,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

 

二、推进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原则。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三)崇法敬职原则。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四)保守秘密原则。政府法律顾问要保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有偿服务原则。接受服务者付费和以事定费的有偿服务原则,是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的关键,是法律顾问制度有效落实的保障,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专项经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法律顾问能够得到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报酬。

 

三、人员构成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聘任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担任。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同级人民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聘任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聘任政府法律顾问要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主要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防范、控制法律风险为主,法律补救为辅,主要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参与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

 

(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

 

(三)对以政府或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进行审查;

 

(四)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五)承担领导干部学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相关授课任务;

 

(六)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

 

(七)需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

 

五、选聘要求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要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

 

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程序由选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学专家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执业律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六、聘用方式

 

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用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聘任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以及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的专业与业务专长,根据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范围,择取一项或多项与受聘专家、律师(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15年,期满可以续聘。

 

七、履职要求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助手和参谋,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组织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共同办理。对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政府法制机构要汇总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上报。法制机构要根据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其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可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专题咨询会、信函等形式,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参与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活动、取得相应报酬等权利。政府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聘请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聘任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

 

政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认为本人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八、资源共享

 

市、县政府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九、工作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一)组织保障。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县工作部门要配足配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选好用好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切实做好聘任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加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充实政府法制工作人员。

 

(二)履职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县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为其合法履职提供法律保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和指导。区县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承担各区县、各部门相应的工作职责。

 

(三)机制保障。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和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为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开展立法项目调研、调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便利和保障。

 

(四)经费保障。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规范使用。

 

十、考核监督

 

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通过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在需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机制。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公务员考核办法考核;聘任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依据。

 

市、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优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和审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监管。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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